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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海发〔2002〕5号
沿海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海洋厅(局):
为了贯彻实施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》,规范海域使用申请审批工作,现将《海域使用申请审批暂行办法》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各地区已经颁布实施的申请审批规定,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修订。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海洋厅(局)应尽快将《海域使用申请审批暂行办法》发送至沿海市、县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,并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告。
二OO二年四月三日
粤公网安备 44172302000003号